比如赖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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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
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纲》,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
新西兰宣布暂停与香港引渡条约
据新西兰媒体RNZ News周二(7月28日)最新报道,在香港通过一项有争议的国家安全法后,新西兰暂停了与香港的引渡条约。中国政府在6月底推出了香港国安法,这可能导致香港居民被送往中国内地受审。
新西兰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温斯顿·彼得斯28日宣布,鉴于中方通过香港国安法的决定,新西兰已经暂停了与香港的引渡条约,并做出了一些其他改变。彼得斯称,该法案“侵蚀了法治原则”,破坏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
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根据是属人优越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根据是属地优越权。
3、受害国家。
根据是保护性管辖。如果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同时请求引渡,被请求国如何处理?一般规则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
如果数罪则根据被请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优先;如同样严重则根据请求的先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