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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集中竞价回购股份指引 对股价较大利好

文 / 林静 2013-04-02 13:37:30 来源:亚汇网

  4月1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拟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交所鼓励其回购股份:(一)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三)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四)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五)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六)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七)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鼓励股份回购的规定。《指引》列举了7种鼓励回购股份的情形,并与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相呼应,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同时,对合并金额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采取激励措施,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给予支持。

  二是规范股份回购操作流程。《指引》新增一系列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的要求:其一,关于回购价格,规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10个交易日或者前30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其二,关于每日回购股份数量,规定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1/3,同时规定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其三,关于回购对象,《指引》明确要求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其四,关于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指引》修订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指引》规定回购股份预案中应当说明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四是增加上市公司内控和异常交易监管规定。《指引》明确,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股份回购过程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根据相关规则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五是明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限制。

  证监会在2008年发布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诸多细节进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落实和鼓励上市公司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于今年1月18日就上市公司集中竞价回购相关规定向社会开始征求意见,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该规定正式发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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