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自公元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土地改革法》以来,直到1982年宪法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农地买卖与农地出租。但是在事实上,自1956年开始的高级社运动,却从废除入社土地的分红权开始,走向全面禁止土地转让。其中,1962年的《人民公社60条》,还把禁止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自留地和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
这里要注意,“事实上的”(defactual)权利与“法律表达的(dejure)”权利存在着差异。在此种情形下,我们更关注前者,因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总是事实上的许可或禁止。这么说吧,50年代中期后我国的农地制度传统,主流就是禁止流转。
上述传统一直持续到改革以后。回顾一下,包产到户或“家庭联产承包”,改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