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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房贷要不要还?

文 / 林静 2013-05-02 10:47:16 来源:亚汇网

  震后毁损房屋是否继续还贷,包含了两个相关问题:一是房屋没了,抵押权还在不在?二是房屋没了,贷款还要不要还、怎么还?

  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地震作为特殊自然灾害,一般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在地震中毁损的房子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金很难成为“替代物”。就赔偿金来说,因为地震属于不可抗力,除了政府公益性补偿和社会救助外,并不存在对房屋毁损赔偿的主体。但是,如果房屋倒塌的原因是因为房子质量不过关,按照规定,房屋建造、设计和管理者应该承担对此的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金属于“替代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适用范围

  因地震毁损房屋的法律事实,导致抵押权归于消灭。《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揭的房子因为地震毁损,用房子作为的抵押也就随之没有了。但是,我国采用的是“房地分离”,地震将房子震没了,但其土地使用权依然还在。

  不过,雅安地震较为严重,不仅地面上的房子已经倒塌,有的相应的土地也因严重地质灾害,已无法继续使用,此时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同没有了。有的地方在地震中仅是房子毁损,土地还会继续使用,那么,对银行来说,土地使用权就变成抵押物。将来银行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方式,保障资金回笼。

  律师:因地震倒塌房子不应再偿还房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地震灾害无论从具体法条规定还是通说理论,均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房屋抵押权人具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灾民在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后,不应承担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确定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地震灾害来临,灾民们或面临生离死别的丧亲之痛,或面临重建家园的责任之重,或面临财产损毁灭失的压力之负荷。商业银行还要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现状下,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这对灾民而言,严重显失公平。也违背合同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之要义,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上看,均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法律条款之制定或执行,皆是常识常理的一种集中反映或再现,违背常识与常理的法律条款不具有社会生命力与存活力。面对灾民房屋财产的损毁灭失,一个常理与常识就是:是否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应符合人伦常理。不应过度选择性、机械性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之外,还应讲究常识,而此事若能回归常识,显得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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