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文 / 林静
2013-05-10 11:22:53
来源:亚汇网
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意见稿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为了减少高速公路堵塞情况,此次《意见》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收费站设置也进行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盛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