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的注册制长啥样?
文 / zhangyi
2015-04-28 09:03:28
来源:亚汇网
2015年4月20日至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虽然还没能看到草案全貌,但我们整理了媒体的报道,从中看到草案回答了关于注册制改革的很多焦点问题:改革理念是什么?改革后是不是没有实质性审核了?谁来审,怎么审?怎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改革对资本市场和经济有什么影响?
答案是,草案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信息披露,强调发行市场化,鼓励创业创新;注册制暂时针对股票发行,债券等其他证券仍然适用核准制;放松申请上市企业的盈利条件,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文件,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强调事后监管,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分析证券法修订,我们关注的人物有肖钢和吴晓灵,前者为现任证监会主席,后者是负责审议草案的人大财经委副主席,《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他们的讲话有重要的指向性作用。
1,便利企业融资,发行市场化,鼓励创新
便利企业融资,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是本次改革的初衷。放松发行的盈利条件,意味着仍在亏损的公司但有实力的企业能融到发展急需的资金。强调信息披露,由投资者对公司进行价值判断,让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能力。放松管制,鼓励创业创新,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转型。历史经验表明,相对于政府,市场有更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而革命性的、能大幅提高生产率的创新往往来自于市场驱动下的草根创新。
李克强总理在不同场合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表明决策层开始重视创新对于经济的提振作用。通过注册制改革让好的企业更容易从资本市场拿到钱,让有能力的创业者从企业上市获得丰厚的财务报酬,这和决策层鼓励创业创新的旨意是一脉相承的。
2,投资者保护
肖钢主席2013年11月在上证法治论坛题为“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的演讲中指出,“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我认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草案强化了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强调参与发行各方,包括发行人、保荐人、中介等的责任,强调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追究,加入了集体诉讼的规定,这些都为保护投资者增加了强有力的工具。
3,证监会下放审核权,强化参与各方责任,强化事后监管证监会下放新股发行审核权。草案取消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这意味着审核权转移到交易所。强化参与各方,包括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等在发行过程的责任,表明从证监会一肩挑转向证监会、交易所、中介机构、发行人各司其职的责任链条,减轻证监会负担的同时,强调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共同审核企业资质。加大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助于威慑侵害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市场健康运行,优化资源配置。
4,证监会扩权
肖钢和吴晓灵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表明希望扩展《证券法》管辖范围。肖钢主席在“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中指出,修改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目前,不同政府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市场,债券市场、银行理财产品、私募产品由不同部门不同法规来监管。而相同性质的产品和业务实行不同的监管规则,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2013年4月爆发的债市老鼠仓事件,发生原因之一便是银行间市场监管割裂,监管部门对利益输送缺乏警觉。
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肖钢主席指出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统一、监管要求统一和监管机构统一。吴晓灵则在2014年接受专访时表明修订的重点包括“扩展证券名称的范围”。4月20日在人大常委会上吴晓灵则表示“对于将发行注册制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类债券及其他证券,条件是否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2014年的草案中,也曾讨论过在查处证券违法时,给予证监会更大的司法管辖权和执法权。
我们认为草案规定注册制目前适用于股票,是为了缓和新法推进过程中的阻力,退一步进两步。而证监会扩权,由行业监管,一行三会分业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属于证券范畴的机构、业务、产品纳入统一监管,概率很大:债券,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机构投资等有望逐步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另外一个猜测是,新法可能赋予证监会拥有更大的司法权。表1的新法思路中看到“证券范围过窄”,“监管执法手段不足”,“加强监管执法”,都指向新法可能赋予证监会更大的管辖范围,更强大的司法权力。事实是,没有强大的司法管辖权和执法权,证监会的责任与力量不匹配,加强监管执法就是一句空话。
5,规定了豁免注册的情形,拟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等情形豁免注册,有助于提高证券发行效率,增加企业融资便利。股票转售制度有助于解决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等难题,符合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理念。
一、证券法草案修订概况(注册制部分)
2015年4月20日至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虽然还没能看到草案全貌,但我们整理了媒体的报道,从中看到草案回答了关于注册制改革的很多焦点问题:改革理念是什么?改革后是不是没有实质性审核了?谁来审,怎么审?怎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改革对资本市场和经济有什么影响?
答案是,草案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信息披露,强调发行市场化,鼓励创业创新;注册制暂时针对股票发行,债券等其他证券仍然适用核准制;放松申请上市企业的盈利条件,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文件,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强调事后监管,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分析证券法修订,我们关注的人物有肖钢和吴晓灵,前者为现任证监会主席,后者是负责审议草案的人大财经委副主席,《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他们的讲话有重要的指向性作用。
1,便利企业融资,发行市场化,鼓励创新
便利企业融资,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是本次改革的初衷。放松发行的盈利条件,意味着仍在亏损的公司但有实力的企业能融到发展急需的资金。强调信息披露,由投资者对公司进行价值判断,让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能力。放松管制,鼓励创业创新,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转型。历史经验表明,相对于政府,市场有更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而革命性的、能大幅提高生产率的创新往往来自于市场驱动下的草根创新。
李克强总理在不同场合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表明决策层开始重视创新对于经济的提振作用。通过注册制改革让好的企业更容易从资本市场拿到钱,让有能力的创业者从企业上市获得丰厚的财务报酬,这和决策层鼓励创业创新的旨意是一脉相承的。
2,投资者保护
肖钢主席2013年11月在上证法治论坛题为“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的演讲中指出,“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我认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草案强化了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强调参与发行各方,包括发行人、保荐人、中介等的责任,强调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追究,加入了集体诉讼的规定,这些都为保护投资者增加了强有力的工具。
3,证监会下放审核权,强化参与各方责任,强化事后监管证监会下放新股发行审核权。草案取消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这意味着审核权转移到交易所。强化参与各方,包括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等在发行过程的责任,表明从证监会一肩挑转向证监会、交易所、中介机构、发行人各司其职的责任链条,减轻证监会负担的同时,强调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共同审核企业资质。加大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助于威慑侵害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市场健康运行,优化资源配置。
4,证监会扩权
肖钢和吴晓灵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表明希望扩展《证券法》管辖范围。肖钢主席在“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中指出,修改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目前,不同政府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市场,债券市场、银行理财产品、私募产品由不同部门不同法规来监管。而相同性质的产品和业务实行不同的监管规则,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2013年4月爆发的债市老鼠仓事件,发生原因之一便是银行间市场监管割裂,监管部门对利益输送缺乏警觉。
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肖钢主席指出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统一、监管要求统一和监管机构统一。吴晓灵则在2014年接受专访时表明修订的重点包括“扩展证券名称的范围”。4月20日在人大常委会上吴晓灵则表示“对于将发行注册制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类债券及其他证券,条件是否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2014年的草案中,也曾讨论过在查处证券违法时,给予证监会更大的司法管辖权和执法权。
我们认为草案规定注册制目前适用于股票,是为了缓和新法推进过程中的阻力,退一步进两步。而证监会扩权,由行业监管,一行三会分业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属于证券范畴的机构、业务、产品纳入统一监管,概率很大:债券,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机构投资等有望逐步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另外一个猜测是,新法可能赋予证监会拥有更大的司法权。表1的新法思路中看到“证券范围过窄”,“监管执法手段不足”,“加强监管执法”,都指向新法可能赋予证监会更大的管辖范围,更强大的司法权力。事实是,没有强大的司法管辖权和执法权,证监会的责任与力量不匹配,加强监管执法就是一句空话。
5,规定了豁免注册的情形,拟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等情形豁免注册,有助于提高证券发行效率,增加企业融资便利。股票转售制度有助于解决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等难题,符合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理念。
四,改革需要耐心
草案体现了便利企业融资的改革出发点。加大对证券违法的打击力度,投资者权益得到强化,对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很有好处;草案对发行人的影响从两类公司来看,对于没钱,尤其是暂时亏损但有实力的企业,门槛低了,上市更容易了,对希望通过弄虚作假上市圈钱的企业,打击力度大幅加大。因而草案有望起到去伪存精,将资本活水引向好企业的作用。
新股发行是自上而下的系统性改革,具有涉及面广、长期性和不断博弈的特点。我国股市仍然以散户为主,即使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散户的信息处理能力仍待考验;审核权的下放,大批公司申请上市,对交易所的审核能力形成很大挑战;扩大证监会权利范围,必定会进入其他现有监管部门的领地,阻力大;我国的中介机构是否足够强大,如何规制他们充当“市场看门人”,而不是与坏公司同流合污,也是个问题。构建一个像美国一样成熟的资本市场,各方的力量互相配合互相牵制,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何况美国的资本市场也并不完美。
但我们认为,当决策层认为资本市场改革能对经济起到引擎作用,帮助经济走出困境之时,其推进改革的决心就不可小觑。而目前决策层对于改革的决心和推进的力度,大家见仁见智。
我们认为,注册制改革、证监会扩权和资本市场的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而市场的进化程度,决策层的智慧、推进这个事情的决心对事情的进度有很大的影响。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到,证券监管实在是不断变化、修修补补、没完没了,市场太自由了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就需要加强管制,管制太紧了又会限制资源配置,压抑创新,又要放松。所以我们对注册制充满期待的同时也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心理准备。进一步说,即使注册制改革推进的很快,其对经济的影响也需要一段时间来印证。但是发达的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创新活动将会产生非常深远而正面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