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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改革时机成熟 取消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正当时

文 / 尚桑 2015-05-05 16:49:11 来源:亚汇网

  这是自去年5月我国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以来,国家对药品价格监管开出又一“新处方”。根据“新处方”,我国将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通过不同形式实现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改革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政府在药品价格监管中“越位”、“错位”和“失位”等现象,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通知》,自6月1日起,除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下家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总的来看,当前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说。

  自2000年以来,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许昆林说,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例如,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药品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药品价格改革方案酝酿已久。早在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的思路和方案,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通知》明确,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此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制定价格。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院朱恒鹏告诉记者,此次药品价格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在药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也为药品市场化定价打开了通道、奠定了基础。

  中国医保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表示,此次药品价格改革,有利于纠正政府在药品价格管理中“越位”、制定价格标准时“错位”、价格监管中“缺位”等行为,使药品价格形成加速走上市场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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