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待已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文件靴子落地。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业务。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资金将由第三方存管。
互联网金融网站须先备案
意见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支持开展网络银行业务
意见明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按照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同时,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