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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须保持效率与民主平衡

文 / 尚桑 2015-06-22 11:47:31 来源:亚汇网

  中国主导的亚投行成立前夕,传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信息。德国财政部官员高兴地对外宣布,在协商的过程中,中国以及亚投行秘书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西方国家的要求,西方国家在亚投行拥有否决权,德国认为亚投行内部的力量保持了均衡。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亚投行章程明确规定,涉及银行的治理结构、成员、增加资本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需要75%绝对多数通过,而中国占有26%的投票权。这就意味着中国拥有亚投行的否决权。假如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同样拥有否决权,那么,从经济民主的角度来看,似乎充分满足了各方的利益要求,但是,从决策的效率来看,这种民主决策机制必然会导致亚投行的决策效率下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未来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矛盾。

  不过,查阅各个国家公司法律制度,人们就会发现,民主决策并不意味着所有事项都是由控股股东说了算。为了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各国公司法在确认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础上,通常赋予少数股东提出异议的权利。许多国家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不满,可以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确认公司决策的效力。这是一种公司内部的平衡安排,其目的就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赋予股东诉讼的权利或者股东代为诉讼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通常不会动用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是,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联合起来,以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特别规定,为了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在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积累,从而选举出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董事。这种累积投票权制度同样是公司民主决策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只看到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而没有看到各国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制定的一系列特殊规则,那么,就很难理解现代经济民主的深层次含义。

  亚投行赋予非亚洲国家集中投票权,或者允许非亚洲国家将自己的投票权积累起来,达到一定比例之后否决亚投行的重大决策,这恰恰是现代经济民主的具体表现。换句话说,亚投行充分借鉴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表决机制,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民主。

  然而,亚投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在决策的过程中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尤其是非亚洲地区国家的利益,那么,在决策效率方面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假如亚投行在一些重大决策方面亚洲地区国家和非亚洲地区国家之间产生矛盾,那么,亚投行的决策效率就会下降。从这个角度来说,亚投行在设计决策制度的时候,既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平衡性,充分照顾到非亚洲地区国家的利益关切,同时又要合理限制非亚洲地区国家少数否决权的使用范围,防止非亚洲地区国家滥用自己的少数否决权,从而使亚投行缺乏效率。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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