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资比较的
离岸金融法概念几乎没有。这主要是由于,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属于较新的课
题,故而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多。我国目前主要的研究离岸金融的专著包括刘振芳的《离岸金融市场》、连平的《离岸金融研究》、左连村和王洪良的《国际离岸金融
市场理论与实践》等,但这些研究成果都属于经济类的论著,重心不在法律问题上,自然不会对离岸金融法下一个定义。国内研究离岸金融法律问题的专著主要是韩
龙的《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但作者没有对离岸金融法下一个定义,而主要使用“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来指代其研究对象。国外的参考资料,从经济角度论述离
岸金融的还比较多(比如麦凯恩的《离岸金融》、布朗的《离岸金融服务手册》、麦基等人的《离岸金融中心、会计服务和全球经济》、汉普顿等人的《离岸金融中
心和税收天堂》等),但从法律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的,除了一些国际组织的报告以及他们编撰的国际惯例等实践性文献之外,理论性较强的仅有诸如科沃的《离岸
银行与金融的法律与实践》等为数不多的几部。
可见,目前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离岸金融的论著并不多见,对离岸金融法做出专门界定的则几乎没有。因此,拟按照界定部门法的通行模式,结合离岸金融法的特征,对其概念做出一个界定。
离岸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要准确地理解和认识离岸金融法,就必须首先准确地理解和认识作为其调整对象的离岸金融关系。
离岸金融关系,是指各方当事人在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离岸金融关系一般可以分为离岸金融监管关系和离岸金融交易关系。
离岸金融监管关系,是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对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以及从事离岸金融的当事人的监督和管制关系。这包括市场
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金融机构母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资金提供者母国对资金提供者的监管、资金筹集者母国对资金筹集者的监管等,其中市场所在国对离岸
市场的监管构成离岸金融监管关系的主要部分。
离岸金融交易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在从事离岸金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大致包括金融机构与资金提供者
的关系、金融机构与资金筹集者的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其中金融机构与融资双方的关系构成离岸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部分。鉴于离岸金融交易关系的复杂
性,只有对其进行分类才能进一步地规制。因此,我把离岸金融交易关系按照不同的交易标的分为离岸货币关系和离岸证券关系,直接以货币资金为交易对象的是离
岸货币关系,以广义上的证券为交易对象的则为离岸证券关系。接下来,按照离岸货币资金运作的不同模式,我把离岸货币关系细分为离岸存款关系和离岸贷款关
系;按照广义的证券的不同类型,又把离岸证券关系细分为离岸债券关系、离岸股票关系、离岸期货关系、离岸期权关系等。
在整个离岸金融关系中,离岸金融交易关系是最基本的内容,而离岸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最值得关注的内容,两者之间存在相
互影响、相辅相成的联系。离岸金融交易是离岸金融监管得以产生的基础,而离岸金融监管一旦产生,就将反作用于离岸金融交易。恰当的离岸金融监管将促进离岸
金融交易的发展,不恰当的离岸金融监管则将妨碍离岸金融交易的发展、破坏金融秩序与安全。没有好的监管就没有好的交易,离岸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保
障离岸金融交易有序、公平而又有利可图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