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制度内容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国清朝政府从1905年8月开始建立户部银行(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钱票庄的存款业务并未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设立的中央银行对当时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各地银行的存款业务也未建立起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于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权创办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银行又是具体全面办理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贷存款管理,存款由总行统一运用,贷款由总行统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1979年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从统一的人民银行体系中,先后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并恢复了交通银行,组建了一些区域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了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