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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支付代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关系

文 / 梦飞 来源:亚汇网

   只要一名财务代理人在不同于一名受托人的情况下被指定,个别债券持有人就可以对支付代理人行使作为债权人的权力,无需限制或资格认定。财务代理人对他(它)们的行为无权控制或施加影响。债券持有人对支付代理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

   (1)债券持有人可以对支付代理人未能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或违约行为提出尽快兑付债券的要求:

   (2)债券持有人可以为补偿欠付的本金或利息向支付代理人提起诉讼。对债券发行人来说,启用支付代理人有以下不利之处:

   (1)每一位债券持有人都可以因发行人的任何技术性违反债券条款,包括延迟支付利息,而使发行人处于拖欠境地;

   (2)在没有指定受托人的情况下,发行人无法与一位能够代表全体债券持有入的最佳利益的代理人谈判达成和解;

   (3)除通过债券持有人大会之外,无法修改债券条款或谈判重新安排兑付日期。因此,一旦启用支付代理人,就必须规定出关于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条款,使有关债券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遵从多数债券持有人的决策,否则,少数债券持有人;甚至一名债券持拒绝放弃对发行人技术性拖欠的权利要求,都有可能引发使用交叉拖欠条款,迫使发行人冒更大的风险。

   2.债券持有人大会

   倘若在债券发行方面启用支付代理人,就会有关于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条款,以防止发行人冒更大的风险。在债券发行受信托契约制约的情况下,也要有关于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条款,虽然债券发行在有信托契约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债券持有人大会将对受托人的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财务代理协议通常规定,在债券持有人大会上以法定人数通过的债券持有人非常决议可以就某些对全体债券持有人都有约束力的特定事项作出决策。在财务代理协议中的这一条款对全体债券持有人都有约束力,因为财务代理协议如同信托契约,其主要条款也以同样的方式并人债券条款之中。在债券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的非常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产生约束力的事项是:

   (1)任何关于债券持有人和息票持有人对发行人提出权利要求方面的和解或安排;

   (2)任何关于债券持有人或息票持有人对发行人提出权利要求方面的变更、修改或废除;

   (3)任何对债券、信托契约和财务代理协议条款内容的修改;

   (4)任何关于债券的更换或替代,任何关于发行人或人义务的更换或替代,任何关于其他债务人的更换或替代;

   (5)决定成立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并授予该委员会按照非常决议行使属于债券持有人权利的权力;

   (6)推迟债券到期日期或兑付利息日期;

   (7)改变债券币种;

   (8)减少或抵消债券本金数额或可付利息数额;

   (9)更改通过非常决议的程序和法定人数。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使用财务代理协议,关于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条款是其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为该条款使发行人有可能要求债券持有人放弃对技术性违约的追诉,或对重新安排债券兑付日期谈判达成和解,或谈判修订有关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使没有受托人,对发行人违约拖欠的追诉可以被所需要的法定多数债券持有人放弃,而且所达成的一项令人满意的和解对那些不顺从的少数债券持有人也同样有约束力。因为放弃权利的行为代表着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从而阻止了少数债券持有人为其债券要求加速偿还或提起诉讼。在没有受托人的情况下,对发行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争取一个法定人数,然后再争取多数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在使用信托契约的情况下,大多数此类问题都可以由受托人决定,无需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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