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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创业板注册制?创业板注册制实施方案获通过 6月15日正式实施

文 / 林静 来源:亚汇网

  2020年4月27日,备受市场期待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方案“出炉”,中国资本市场深刻变革的征程再次迎来关键节点。在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巨大风险挑战的背景下,中国资本市场逆风扬帆,勇闯改革“深水区”。人们相信,随着改革深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明天将更加美好,不仅将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澎湃动力,也将给投资者带来更多机遇。
  早在2016年就有传言称,自2016年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2016年2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以答记者问的形式,澄清了所谓“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创业板注册制实施”的谣言。证监会从未单独研究过创业板注册制,根本不存在3月1日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的安排,也不存在主板、中小板择期再做安排的问题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市场的环境和条件。全国人大做出的授权决定,为启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技术准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板注册制实施方案获通过 6月15日正式实施

  6月12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6月12日晚正式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
  根据安排,自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注册制改革是A股市场化改革重要一环,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则落地,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稳步实行发行注册制打下坚实基础。众多规则同一时间落地,关于创业板如何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信息量巨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制度的主要梳理了此次相关制度规则的5大要点:
  要点1:精简优化创业板IPO条件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首发办法》是创业板的基础性制度。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充分借鉴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经验做法,《首发办法》在体例架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方面与科创板规则基本保持一致。
  修改完善后的《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具体来看,《首发办法》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并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此外,《首发办法》精简优化现有发行条件,进一步增加了资本市场包容性,扩大了资本市场覆盖面,建立起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机制,并健全市场化询价定价机制,着力提升股权融资效率。
  发行承销方面,一是明确规则适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承销,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但《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当同时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要点2:强调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如何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此次创业板改革中颇受关注的议题。从规则看,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依旧强调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首发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强调发行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论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都必须充分披露。
  《首发办法》同时制定了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其应当充分披露自身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以及业务模式、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分析、发展战略等情况,精准清晰充分地向投资者揭示各种风险,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关于信息披露的持续监管方面,《持续监管办法》显示,一是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型创新创业的特点,强化了行业定位、风险因素等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二是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三是规范自愿披露行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信息;四是允许重大事项不确定时暂缓披露、允许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弹性和包容度。
  要点3:支持优质企业便捷融资
  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有助于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增强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功能,夯实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修改完善后的《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在适用范围方面,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适用《再融资办法》,同时也为以后新的证券品种预留了空间。《再融资办法》还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为了提高再融资便捷性,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再融资办法》优化了注册程序,最大限度压缩审核注册期限,设置了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注册制下,再融资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被优化,其中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了简易程序,交易所在二个工作日内受理,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证监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而再融资信息披露要求同首发上市要求基本相同。其中,强化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并针对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充分揭示有关风险。此外,根据《证券法》修订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证券发行申请注册后、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公司募集文件供公众查阅。
  此外,《再融资办法》还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和红筹企业再融资的规则适用,并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监管方面,《持续监管办法》完善了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并规定重组标的资产要求等。
  要点4:持续监管  明确公司治理要求
  当前,市场化法治化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理念早已成为共识。而全面修订完善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是平稳推进存量市场改革的重要环节。本次发布的《持续监管办法》将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保驾护航。
  《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规范。
  从《持续监管办法》制定背景看,《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提出,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及存量改革的实际,在现行一般规定基础上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做出了针对性制度安排。
  从总体要求上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现行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监管办法》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明确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持续监管规则与《持续监管办法》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明确了公司治理相关要求。一是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则性要求,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二是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章程中载明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并授权交易所对该类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从核准制到注册制,非但不是公司治理标准的降低,反而应看作是公司治理标准的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持续监管办法》调整了股权激励制度,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明确了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事实上,《首发办法》也强化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强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各种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要点5:督促中介机构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为配合新《证券法》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等改革,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活动,证监会对《保荐办法》进行了修订。
  尽管《保荐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保荐办法》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调整完善,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保荐办法》相关条款需要做好配套衔接,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保荐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保荐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衔接,调整审核程序相关条款,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
  二是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三是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控机制,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保荐业务人员的管控等,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四是加大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扩大人员问责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内部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创业板注册制新规实施对投资者来说都有哪些影响?

  对普通投资者有何影响?对于我们普通投资者的参与来说,小编为您梳理了以下重点:
  ① 开通创业板门槛提高了:在原来的24个月A股交易经验的条件上,增加了20个交易日资产不低于10万的要求。
  ② 开通流程简化了:原来的规则是有冷静期的,冷静期过后方可正式开通创业板,新的规则是直接取消了冷静期要求;而此前,创业板是必须临柜,也就是到营业部现场进行办理,而新规则,开通了电子渠道这一新方式,并且要求各券商在2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网上办理开通前,暂时还需要大家临柜开通创业板权限,具体可联系您的营业部客户经理。
  ③ 对创业板老投资者的影响:《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前,存量普通投资者应当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对上市(含计划)公司有何影响?
  目前已经实施的就是上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部分,其他改革措施尚在意见稿中,有待后续的正式文件颁布。主要有以下3个重点:

  ① 交易规则方面:IPO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单日涨跌幅限制20%;同样,创业板将实施盘后交易、交易申报价格区间限定等规则。
  ② 发行方面:优化审核注册程序,压缩审核注册期限,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等。
  ③ 退市方面:完善退市机制,例如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新增市值退市指标等。并且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暨*ST制度,强化风险揭示。
  从以上规则的变化不难看出: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创业板的交易活跃度以及优化上市条件,这里参照了科创板的规则;一方面是更严苛的退市处理。整体来说肯定是希望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更加发挥作用,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亚汇网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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