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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两会深度解读:全国人大通过涉港决定草案

文 / 林静 2020-05-28 16:59:09 来源:亚汇网

  据新华网报道,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决定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中指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正文部分共7条。
  决定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决定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决定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港决定草案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涉港决定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说明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
  “依据宪法、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有权力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一点是明白无误、无可辩驳的。”郑戈告诉记者。
  从宪法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时明确,“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些条文说明全国人大有权推动在香港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然而,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条立法受挫以来,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亟待改变,“短板”亟待补上。
  “这个‘应’字清晰表明,23条立法是香港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权力。从法理上讲,有权力施加义务的主体当然有权在义务方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自己完成义务方本应完成的事情。但一些人(尤其是部分香港法律界人士)故意漏掉‘应’字,将自行就国家安全立法视为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严格依照宪法规定来完成相关立法尤为必要。” 郑戈说。
  专家表示,基本法第23条是授权香港就国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并没有排除全国人大立法的权力。国家安全法立法从来就属于中央事权。世界上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制定有国家安全法。23条并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中央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有的责任和权力。
  另,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国家安全是国防和外交都要涉及的根本事项,也是国防和外交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之一,国家安全立法就是‘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郑戈表示。
  因此,全国人大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宪法有授权,基本法有保障,履职行为正当,工作安排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于法有据。
  与此同时,涉港国安立法与基本法23条立法并不冲突。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3条规定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但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都不得同全国人大决定相抵触。
  涉港国安立法分两步予以推进,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依宪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说明中指出,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那么,涉港国安立法为什么要分两步走呢?专家解释,从法理上来说,两步走也是根据宪法要求,与宪法、基本法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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