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讯,上期所:梳理完善不可交割持仓情形和相应处理流程,加强期货交易全流程闭环管理
7月8日讯,上期所相应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交割制度方面,梳理完善不可交割持仓情形和相应处理流程,加强期货交易全流程闭环管理。
一是完善不可交割持仓情形,包括自然人客户持仓、非交割单位整倍数持仓、不能交付或接受上期所规定发票的单位客户持仓、最后交易日前未开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账户持仓及上期所认定的其他持仓。
二是明确不可交割持仓的处理,即最后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上期所对不可交割持仓所属的买卖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违规惩罚金。上期所根据买卖双方持有的不可交割持仓数量差额,按最大持仓原则,向持仓方向相反的可交割方支付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金额,了结上述持仓并不进入交割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