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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跨境财富管理政策实现突破

文 / zhangyi 2015-02-09 10:53:36 来源:亚汇网

  2014年2月10日,青岛成为中国唯一以财富管理为主题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至今已满周岁。

  2014年5月,青岛市向11个国家部门报送了《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和首批需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事项,得到相关国家部门的大力支持,35项创新政策获得批准或得到原则同意开展。

  其中一项重大的政策突破就是跨境财富管理政策顺利推进,同意在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为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的开展,青岛市制定了《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15日印发。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是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政策规定,在全国首次扩大了QDLP的投资范围,在青岛市设立的QDLP基金,不仅可以投向境外二级市场,也可以投向境外一级市场投资并购业务、有监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业务及其他业务,进一步拓宽了资本进出通道。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人民币私募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基金企业可从事以下主要业务: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境内未上市企业、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可转换债券、产业基金及经工作小组研究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范围;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工作小组研究或登记备案机关认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合格境内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超过七年以上的证券投资或相关经验;

  (二)有两年(含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在最近五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申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二)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三)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及投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工作小组研究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四)按照“审慎、择优”的原则,申请设立合格境外投资基金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2、世界知名投资机构。

  (五)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青岛正研究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研究探索青岛市符合一定条件的常住居民,运用自有资金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简称境外非证券投资)以及在境外二级市场上购买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企业债券(简称境外证券投资)。通过此项试点,有助于引导民间资金合法合理的“走出去”,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满足个人多元化投资需求,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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