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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最具爆发力三大黑马股推荐(2025年9月8日)

文 / 章天 2025-09-05 18:21:27 来源:亚汇网

   推荐黑马股1:*ST亚太(000691):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ST证券、*ST证券和未完成股改证券上榜


   推荐理由


   *ST亚太当日收报5.83元,涨跌幅-5.05%,换手率0.62%,成交额1162.68万。异常期间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涨幅-14.26%,累计偏离值-13.90%,区间成交额1.0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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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实践,ST亚太破产重整临时管理人在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独立推进重整程序,不受公司内部控股权纠纷的直接影响。具体法律逻辑和操作路径如下: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独立性与管理人核心地位


   1. 管理人职权法定且排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第2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指定管理人,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决定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管理人的职权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不受股东或其他内部纠纷的干扰。例如,在甲公司破产 整案中 ,法院明确指出,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时出资人权益为零,管理人有权解除其他法院对被调整股权的冻结措施,并注销质押登记,以保障重整计划执行。这表明,即使存在股权冻结或质押等权利负担,管理人仍可通过司法程序排除障碍,继续推进重整。


   2. 重整期间股东权利受限


   重整期间,股东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经法院同意的除外)。此外,重整计划中的股权调整方案一旦经法院批准,即对全体出资人具 约束力,股东不得以内部纠纷为由对抗重整程序。例如,在甲公司案中 ,法院裁定解除控股股东乙公司被冻结的股权,并注销质押登记,明确了重整程序对股权负担的优先效力。


   二、内部控股权纠纷的法律定位与处理原则


   1. 控股权纠纷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影响重整程序


   控股权纠纷通常涉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投票权争夺等问题,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是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维护债权人利益。在此背景下,管理人的职责是清理债权债务、制定重整计划,而非处理股东之间的权益争议。例如,在汇源重整案中 ,尽管控股股东诸暨文盛汇与其他股东存在资金纠纷和控制权争夺,管理人仍需按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重整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明确,股东内部纠纷不影响管理人独立推进重整程序。


   2. 法院对重整程序的优先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重整程序的支持态度明确。例如,在甲公司案中 ,法院认为,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时,出资人权益已归零,其股权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处置。即使其他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措施,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仍可裁定解除冻结,以保障重整计划执行。此外,《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进一步表明,控股权纠纷引发的保全措施不得阻碍重整程序。


   三、管理人的应对策略与法律保障


   1. 通过司法程序排除障碍


   若股东以控股权纠纷为由拒绝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拒不移交印章、账簿等),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 ,请求法院责令债务人有关人员履行配合义务。根据该条款,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有义务妥善保管财产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重整计划的强制执行力


   重整计划一旦经法院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具有约束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仍可在满足权不受实质损害、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程序等条件下强制批准。例如,在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 ,法院强制批准了包含股权调整的重整计划,明确股东不得以内部纠纷为由拒绝执行。


   四、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1. 纠纷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职的特殊处理


   若控股权纠纷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如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印章、拒不移交财务资料),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 ,请求法院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但此类情形需满足“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等严格条件,实践中较为少见。


   2. 股东权利的有限救济途径


   股东若对重整计划中的股权调整方案不服,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向法院提出异议,但需证明调整方案“不公平、不公正”。此外,股东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内部纠纷,但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21条 的规定,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避免多头诉讼干扰重整程序。


   结论


   综上所述,ST亚太破产重整临时管理人在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独立推进重整程序,不受公司内部控股权纠纷的直接影响。管理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排除股权冻结、质押等障碍,并要求股东配合工作。内部控股权纠纷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影响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股东拒不配合,管理人可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推荐黑马股2:*ST高鸿(000851):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ST证券、*ST证券和未完成股改证券上榜


   推荐理由


   *ST高鸿当日收报0.8元,涨跌幅-4.76%,换手率0.60%,成交额541.19万。异常期间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涨幅-13.98%,累计偏离值-13.62%,区间成交额1474.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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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ST高鸿继续一字跌停,收报0.8元/股,再创历史新低。今年以来,该股累计跌停数量已经达到39个,超过*ST苏吴的38个,刷新年内A股跌停数量记录。


   推荐黑马股3:景兴纸业(002067):因成为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证券上榜


   推荐理由


   景兴纸业当日收报5.03元,涨跌幅-0.98%,偏离值40.98%,换手率43.31%,成交额23.9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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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数据显示,景兴纸业当日主力暗盘资金流入2.16亿元,主力明盘资金流出1.31亿元。明盘呈现流出状态,但暗盘资金流入更多,主力整体持仓比例增加,结合资金流向特征,可能存在主力通过拆单隐蔽吸筹,同时利用大单压盘进行洗盘的操作迹象。


   (亚汇网编辑: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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